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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变国有,不服

咸阳无线电二厂状告市政府
1998-06-19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李海霞 经济消息报记者 任怀斌 我有话说

本报西安6月17日讯曾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并成为新闻媒介和社会法学界关注的陕西咸阳无线电二厂(法人陈安民)状告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高存德)改变企业性质一案,6月16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6月16日上午8点半此案准时开庭,偌大的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双方就建厂之初的投资到底属不属于陈安民个人所有展开了辩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咸阳无线电二厂是陈安民投资,以私营经济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和分配的私营企业;咸阳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29日常务会议推翻了1995年10月25日常务会议关于二厂为民营企业的决定,认定二厂为国有企业,缺乏事实根据,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告称企业性质应由工商局确定,不能由市政府决定。

被告则认为,咸阳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咸阳无线电二厂的问题,是市政府的工作职责,常务会议指出咸阳市工商局在工商执照中把企业经济性质填为“民营”不规范,这是政府和下属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越权问题。

咸阳市人民政府认为:咸阳无线电二厂1995年末所拥有的全部净资产均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咸阳无线电二厂是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政府的决定维护了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了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企业性质到底如何界定,中国法学专家认为对一个企业性质的认定,目前主要看工商登记,看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认为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杰认为,现在正处在企业改革中,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产权问题。产权应清晰,是国有的财产当然应当保护,不是国有的,当然不能划为国有财产;私营企业的财产,也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权益都应保护。但像咸阳无线电二厂这个企业的产权界定,应先弄清企业的性质,究竟是全民还是私营。这不能只由市政府说了算,而应该以法律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

目前陕西高院还在就有些细节问题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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